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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塘镇关于机关干部工作失职或失误的责任追究办法

编辑:李栋 2013-07-17 17: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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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委发〔2013〕2号

 

 

中共东塘镇委员会

中共东塘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印发《东塘镇机关干部工作失职或失误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村支部、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干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健全干部责任机制,促进机关干部依法、勤政、廉洁、高效履行岗位职责,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东塘镇机关干部工作失职或失误的责任追究办法》,请全体机关干部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东塘镇委员会         中共东塘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3年3月1日

 

 

 

东塘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印发

                                             (共印150份)

 

关于机关干部工作失职或失误的责任

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机关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危机意识和发展意识,促进机关干部依法、勤政、廉洁、高效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市、县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指机关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发生工作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分管或负责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者,包括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均要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东塘镇全体机关干部。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违责必罚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逐级负责、层层追究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执行党委、政府工作决定和决议不力的;
    3、违反机关财务制度以及上级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因工作失职或不利造成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或各种公共危机突发事件的;
    5、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情况,七日内无故不答复,造成不良影响的,特别是对所包村出现上访问题处理不力的;

6、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各种会议形式或由上级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不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的,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年初目标任务的;

2、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影响的;
    3、工作中不顾全大局、不服从领导、不接受监督、不及时请示、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4、对包村工作监督不力、或工作不到位,不能按要求指导和监督村务工作,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5、包村工作中对于违反规章制度,损害集体、村民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6、漠视公共危机突发事件,不及时报告、不及时制止避险的。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八条 责任承担分为直接责任者和相关(领导)责任者:    

1、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作用的责任人;
    2、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
    3、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件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对党委、政府交办的重大紧急工作任务,拒不执行,顶着不办或故意拖延,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3、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屡教不改、拒不承认错误的;

4、在直接主管和包村工作中,发生重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或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5、因机关干部工作不力、失职或渎职,形成上访隐患,继而发生群众上访事件的;

6、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挠、不配合调查的;在问责过程中,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在问责过程中,包庇下属错误的。
                      第四章 追究办法
    第十一条 追究办法
    1、诫勉谈话。由被问责人的直接上级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被问责人在机关干部会议上做出深刻检查后予以通报批评;

3、扣发绩效工资。在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的前提下,扣发全部或部分年终绩效工资;

4、年终考评不称职。直接被确定为年终考核不合格者,即属年终岗位责任制考评不称职人员;

5、党纪政纪处分;

6、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责任等级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后果、损害和影响程度,确定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个责任等级,对情节较轻者适用于第十一条追究种类1或2;对情节较重者适用于追究种类3或4;对情节严重者适用于追究种类5或6;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成立机关干部岗位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书记、纪委成员组成。

第六章 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可由镇党委成员提出或责成镇纪检委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可由镇纪委牵头,也可由镇党委责成专人组织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通报。

第十八条 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经调查核实形成处理意见,报镇党委审批并抄报县纪委备案。

第十九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镇党委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党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3月1日

编辑: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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