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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及临时用地管理

编辑:李栋 2013-07-17 16:29:26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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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的住房、附属用房(厨房、禽畜舍、厕所等)、沼气池(或太阳灶)和小庭院(或天井)用地,以及房前房后少量的绿化用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通知要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要求,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给予奖励或补助。

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一)宅基地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以下是某市、县宅基地审批的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的条件

1)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生产生活资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义务;

2)申报材料

1)用地申请;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

4)提供标注用地位置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地翻建及新申请的除外);

6)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包括外地迁入户提供原籍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确需分户另行建房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分户协议;承包田调整协议;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情况资料等)。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三)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查及处理:

1、乡(镇)国土资源所对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已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

4)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当地宅基地规定标准;

5)新占耕地建房的农户,对原宅基地整理复耕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6)是否符合地主人民政府有关宅基地管理的其他规定。

2、不予受理的情况

对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乡(镇)国土资源所不予受理。

1)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4)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7)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8)户口虽已迁入,但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空挂户的;

9)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或宅基地面积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住房实际长期空置的。

(四)宅基地管理“三到场”制度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五)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

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

编辑: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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