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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李栋 2013-07-17 16: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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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全县个人建房管理,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湘阴县县城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个人住宅建设。

第三条  励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向中心村、集镇、居民点集聚;鼓励集中建设农村新村。

第二章  管理区域

第四条  县城乡规划局对以下区域的个人建房实施规划管理:

1、县城规划区范围内;

2、芙蓉大道湘阴段沿线两侧各1000、湘阴湘江沿江风光带沿线200、县道以上交通干道沿线两侧各100范围内;

3、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已划定用地红线的范围,项目建设已划定规划蓝线并已上报的区域;

4、各乡镇集镇规划区、拆迁安置区、村镇居民疏导安置点。

乡镇负责本辖区上述范围以外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局按照“集中连片合理整治村庄”的原则进行技术指导。

第五条  县政府对城乡规划管理区域的个人建房严格实行禁建区、限建区和可建区分类管理。

禁建区:县城规划区内文星镇各社区(村),白泥湖乡大冲村,石塘乡双桥村、板桥村、栽松村,袁家铺镇友爱村、新华村、将军村、新南村、金和村、建滨村,长康镇仁山村、白马村,金龙新区规划范围,鹤龙湖集镇规划区已列入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区域;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区域;项目建设已划定规划蓝线并已上报的区域;芙蓉大道湘阴段沿线两侧各500米、湘阴湘江沿江风光带沿线2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限建区:县城规划区内禁建区以外的其它区域;近期未列入旧城改造的非棚户区;芙蓉大道湘阴段沿线两侧各5001000米范围;金龙新区、鹤龙湖集镇规划区现有村镇居民点;各集镇规划区;县道以上公路沿线两侧各100米范围。

可建区: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各乡镇与规划、国土及相关部门选址确定的拆迁安置区、村镇居民点。

第六条  禁建区、限建区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住户申请个人建房可实行优先拆迁,就近在拆迁安置区、村镇居民点疏导安置;如不具备优先拆迁安置条件,经县房产部门鉴定为危房确需改建的,按“原址、原高度、原使用性质”和依政策确定的占地面积审批。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城乡规划局要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滨湖示范区湘阴片区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禁建区内的拆迁安置区、村镇居民点,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制定限建区具体限制性规定和可建区具体建设准则要求。

第八条  县城规划区内非棚户区是指居民建房现状建成呈稳定型,近期不会进行旧城改造的区域。县城乡规划局要明确界限,圈出红线,不得随意变更。

非棚户区内不能进行整合和开发的地段符合条件的个人建房,经规划部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可以按照“提升城市品位、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严格审批。

第九条  县城乡规划局要会同各乡镇加强政策宣传,鼓励农村个人建房采纳新农村住宅图集,提升新农村住宅品位。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个人建房用地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各乡镇国土所要切实加强本辖区内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对个人建房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管。

各乡镇要依法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管理工作。

各乡镇要将乡(镇)、村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快编制乡(镇)、村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中心村、集镇、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引导和鼓励村(居)民集中建房。

第十二条  拆迁安置区、村镇居民点的选址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乡镇、村(居)委会要尊重群众意愿,体现地方特色,按照“合理布局、一村一点、节约用地”的原则,会同县规划、国土部门和项目建设拆迁业主单位共同选址确定拆迁安置区和村镇居民点,梳理、引导拆迁安置对象和禁建区、限建区内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村(居)民到确定的选址点集中建房。

第十三条  各乡镇、村(居)委会要加强拆迁安置区、村镇居民点个人建房宅基地的土地流转和收储工作,完善土地流转台账,严格资金收支管理。县土地储备中心要做好拆迁安置区、村镇居民点个人建房宅基地的土地收储资金垫付工作,其垫付的资金由乡镇在土地征收补偿款中统一结算归还。

第四章  个人建房规定

第十四条  个人建房严格执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基原则,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原基改建或异地新建住宅后,旧宅应当拆除。

第十五条  村村(居)民和县城区居民同时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可以申请个人建房:

(一)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2、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造成房屋损毁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迁建的;

3、原房屋破旧经县房产部门鉴定为危房确需申请原基改建、重建的;

4、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原籍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且无住房的村(居)民;

6、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个人建房申请: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二)申请住房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

(三)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四)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五)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六)将原有住宅以出售、出租、赠与等形式转让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七)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安置规定进行重建安置的;

(八)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法建筑而又未先行拆除的;

(九)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宅未拆除或已依法转让,且未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

(十)夫妻共有一处宅基地,但户口分列,又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十一)原有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十七条  家庭户型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每基准户建房占地不得超过100㎡。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可增加20㎡;超过4人的住户,每增加1人可增加20㎡,但每户建房占用耕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30㎡,占用荒山最多不得超过210㎡,占用其它土地最多不得超过180㎡。独生子女户,不论几代人,均为一个家庭户型。

第十八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凡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县规划、国土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手续。

第十九条  因农转非、接受继承房产或经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按原批准宅基地的占地情况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且不能对所属房产进行重新改扩建,房屋所有权灭失,土地使用权随之灭失。

第二十条  村(居)民个人建房申请按下列规定进行规划管理:

(一)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地段,按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二)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但在已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范围内,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划技术规范进行审批,严格控制在两层以内,楼房总高度不能超过10米;

(三)城镇建成区、拆迁安置区、村镇居民点依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批;

(四)其它区域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划技术规范进行审批;

(五)符合规划申请加层的个人建房户,应当提供有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相邻住户书面意见,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施工图纸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建区、可建区内的农村村(居)民确需搭建生产用房的,经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在放线定位时一并选址定位。生产用房严禁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限建一层,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建房用地面积的30%,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临时用地备案。

禁建区内的农村村(居)民及拆迁安置户一律不得搭建生产用房。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集体土地上的个人建房申请按下列程序和时限办理:

(一)申请建房户到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湘阴县个人建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村组签署意见后并附必备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即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补正材料告知书。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个人建房申请实行联席会议审查制度。各乡镇受理个人建房申请后,由县控建拆违办组织规划、国土部门及相关乡镇负责人采取实地察看、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资格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建房按照先规划许可、后国土批准的程序审批,规划、国土部门自审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关建房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建房,由相关职能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个人建房申请批准后,由县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各乡镇共同进行现场放线定位。

(五)房屋竣工(原有旧宅已拆除)后,由建房户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六)个人建房户需要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产权人申请,县房产局根据县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城乡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拒不停止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  擅自加层或改变房屋用途,严重影响相邻建筑采光、通风及消防、气象观测、卫生防疫等公共安全,引起严重相邻权益纠纷的,责令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变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用途,突破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核心景区等特定地区地段关于建设高度等建设控制指标及规定要求且无法纠正的,责令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

第二十六条  建房户未批先建或者超出许可占地面积建房的,由国土部门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对于符合建房条件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经依法处罚后,补办用地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  建房户对所申请建房的材料承担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由个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在签署意见时,内容不实、弄虚作假或不按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审批发证的,其签署的意见和审批的文件无效,并且严格按照《湘阴县控建拆违工作责任追究若干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建房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手续补办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出台以前,符合建房条件但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的已建个人住宅,可依照本办法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原平垸行洪移民建房对象、项目建设拆迁安置对象未办理个人建房及用地手续的,可依照本办法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三个文明”建设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个人建房管理与征地拆迁、控建拆违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是工作主体。乡镇辖区年内没有新增违法违章建设的奖励3万元,自行组织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按每平方米20元奖励给乡镇;辖区内新增违法违章建筑,乡镇不能自行组织拆除的,按每平方米40元予以处罚,由县财政在乡镇年终体制结算中扣除,作为县控建拆违办调度相关执法力量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个人建房监管不力,导致禁建区、限建区内出现违法违章建筑的,按照《湘阴县控建拆违工作责任追究若干规定》的要求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在县委、县政府“三个文明”目标考核中严格按照考评细则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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