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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众热线[2012]035445号交办件的回复

编辑:李栋 2013-07-22 15: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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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

贵处转来035445号交办件(关于我镇兴华村蒋先生非法出售土地一事)于12月26日收悉,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管线长和国土所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确实存在该村4组村民蒋冬良未向国土所部门申报,擅自将自家宅基地转让给静河乡地坡村4组村民蒋腊新建房的问题。双方还以兑换宅基地的形式签订协议《蒋冬良收受蒋腊新树木、青苗补偿款28000元》,目前蒋腊新已清理蒋冬良屋场准备建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63条之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农村居民建房必须取得合法批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所以,蒋冬良将基地转让给蒋腊新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他们双方签订的协议也是为无效。

2012年12月27日,樟树镇国土所依法下达了《停工通知》,并向双方宣讲了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和有关法律责任,要求其终止协议,严格按照申请条件,通过合法程序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并于12月28日将处理情况向投诉当事人蒋先生进行了答复。

    特此回复。

樟树镇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8日

编辑: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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