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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实行春季禁渔的通告

编辑:李栋 2013-07-23 15: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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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政告〔20132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渔政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维护天然水域生态平衡和渔业生产正常秩序,确保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南省渔业条例》和国家农业部《关于对长江流域实行春季禁渔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渔政管理实行春季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所辖湘江河段(铁角嘴至营田、濠河口至临资口)、资江河段(毛角口至芦林潭)和南洞庭湖从31012时起至63012时止实行春季禁渔。禁渔期间,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活动,禁止收购、销售、经营、利用禁渔区内天然水域的渔获物。

二、凡在我县天然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渔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证和渔船牌照,并通过一年一度的年检审核。凡无证渔船一律视为“三无”船只,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严禁在江河湖泊电鱼、炸鱼、毒鱼及使用“迷魂阵”、矮围等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凡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依法予以严惩。

四、禁止在鱼类天然洄游通道、索饵场、产卵场和繁殖场以及水产种原资源保护区内采挖砂石,禁止直接向天然水域排放污水和废弃物。对水产资源造成破坏、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凡从事鱼苗和渔用物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县渔政部门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所有水产品必须依法经过严格检疫,方可出入境和上市销售。渔政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渔用饲料和渔药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维护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对在养殖水域内偷鱼、毒鱼、抢鱼和私繁乱育,非法生产假冒或者不合格的劣质苗种及其他渔用伪劣产品,破坏养殖生产设施等不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严禁非法捕杀、贩卖和收购中华鲟、江豚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违者,除没收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外,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误捕要立即放生,发现搁浅或受伤江豚、中华鲟应立即向渔政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适当的救护措施。

八、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出售、收购、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携带、邮寄国家一、二级水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按程序办理审核报批手续。

九、渔政管理部门是执行国家《渔业法》的行政执法部门,县人民政府授权其依法处理实施上述有关事宜,公安、司法、工商、环保、水务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力支持渔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保障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共同推动我县水产事业的健康发展。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8

编辑: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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